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甘1026执921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庆城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2021)甘1026民初336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法律效力后,由于被执行人庆城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庆城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冻结并划拨庆城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存款181515元(含执行费2818元),本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2021)甘1026民初336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执行费2818元已经划拨,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2021)甘1026民初336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