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城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庆城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甘1027执102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庆城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长海,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庆城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10民终5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庆城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没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庆城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支付其伤残补助金等共计154154.34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庆城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账号内的存款人民币62810.21元、甘肃银行****************账号内的存款人民币93576.13,共计156386.34元(含执行费2212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2020)甘10民终5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庆城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的义务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全部实现,执行费2212元被执行人庆城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已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10民终594号民事判决书现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