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甘1027执952号
申请执行人:镇原县众信建筑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金龙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庆城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兴庆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镇原县众信建筑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庆城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镇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甘1027民初2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庆城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镇原县众信建筑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镇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庆城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清偿镇原县众信建筑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货款409210元,并支付镇原县众信建筑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逾期付款损失67494元。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申请费11000元由庆城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划拨庆城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62001700201050570863_1账户内存款494920元(含执行费7216元)。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现通知如下:
镇原县人民法院2021年5月7日作出的(2021)甘1027民初225号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已结案。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