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3民终3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宁夏言凯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明,宁夏言凯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全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朝。一般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西北石油管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文正,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朝,1984年9月5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七采油厂。
负责人:雒和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庆城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长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西安西北石油管道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七采油厂、庆城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2019)宁0323民初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2019)宁0323民初29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13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项成文
审判员 贾玉宁
审判员 马春燕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张 硕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