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广电网络集团邯郸有限公司

石家庄鑫恒昌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广电网络集团邯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403民初6659号 原告:石家庄鑫恒昌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育才街华堂聚瑞15号楼11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河北广电网络集团邯郸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丛台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石家庄鑫恒昌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广电网络集团邯郸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鑫恒昌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3元,由原告石家庄鑫恒昌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