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甘0723民初594号
原告:张掖市XXXX公司,住所地张掖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
法定代表人:冲某某,该公司经理,公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甘肃睿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泽县XXX供暖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泽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
法定代表人:薛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
原告张掖市XXXX公司与被告临泽县XXX供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掖市XX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被告X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掖市XX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8697000元,承担其中5949000元自2021年4月1日起按月利率1.28%的利息1827532.8元(计算至2023年4月),承担其中2458000元自2021年10月1日起按月利率1.28%的利息566323.2元(计算至2023年4月),以上合计11090856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的律师代理费6万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5日,原被告签订采购及安装项目合同一份,约定原告承揽被告XXX公司的110KV升压站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总价款24580000元。约定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于2020年10月31日前,需方在收到供方开具的合同总金额的工程服务类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付总金额50%的工程款;设备运行满一个供暖季于2021年4月1日前,付总金额40%的工程款;剩余款于2021年10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需方应按照约定时间向供方支付工程款,如逾期支付,应向供方按剩余应付工程款按月息百分之二按月承担违约利息。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承揽义务,并于2020年10月31日前将设备调试完成后交付被告使用。2021年4月,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索要拖欠工程款,被告称其公司资金周转困难,直至2022年1月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883000元,后再未支付。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推诿至今。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起诉来院。
被告XXX公司辩称,1.原告诉请的金额属实,被告未支付的原因是公司成立虽运行两年,但暖气费都由政府收取,公司至今没有收入,且公司外欠较多。根据被告公司和政府签订的协议,今年的暖气费收取由被告公司接手。被告公司只有收取暖气费后才有能力支付拖欠的款项。拖欠原告的工程款到年底才能支付。2.原告主张的利息被告公司无力承担,不认可。若至年底不能付款,被告公司可承担相应的利息。3.原告主张的律师费用,现在被告公司无力支付,就算承担也将与工程款项一并支付。
原告张掖市XXXX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合同书、付款动态表、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及服务费发票,经质证,被告XXX公司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法庭对上述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采信。
法庭综合上述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认定本案案件事实如下:2020年6月5日,原告张掖市XXXX公司与被告XXX公司签订一份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110KV升压站采购安装设备,范围包括变电站土建工程,设备采购(变压器、一次设备、二次设备、母线、通讯、电力电缆、电杆构架、金具导线)、设备安装及调试;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总价款24580000元;合同签订后120个工作日内安装调试完毕;结算方式和期限约定为合同签订后由原告垫资施工,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于2020年10月31日前,被告收到原告开具的合同总金额的工程服务类9%的增值税占用发票后,付总金额50%的工程款;设备运行满一个供暖季于2021年4月1日前付总金额40%的工程款,剩余10%于2021年10月1日前付清;需方应按约定的时间向供方支付工程款,如逾期支付,应向供方按照剩余应付工程款按月息百分之二按月承担违约利息。合同还对交货方式、期限、安装地点、验收标准等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其中争议解决约定,因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引起诉讼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责任保险费、鉴定费均由违约方承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组织施工将工程交付后,被告XXX公司于2021年3月支付工程款12000000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21年1月支付3883000元,剩余8697000元未付。原告提起诉讼,委托甘肃睿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诉讼,为此支付律师费60000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原告张掖市XXXX公司与被告XXX公司就110KV升压站采购设备安装签订合同,原告承揽完成被告XXX公司升压站设备的安装,被告支付相应报酬,双方成立承揽合同关系。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设备安装,交付被告,被告XXX公司理应支付相应的工程款。被告XXX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付款,违反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案涉承揽工程为原告垫资施工,合同约定逾期付款按照剩余应付工程款按月息百分之二按月承担违约利息。被告逾期付款,原告现主张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主张逾期违约利息的请求未超出双方合同约定,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律师费的请求,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亦予以支持。被告主张不承担逾期付款违约利息的辩解,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二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临泽县XXX供暖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张掖市XXXX公司工程款8697000元、承担违约利息2393856元、律师费60000元,合计11150856元,限被告临泽县XXX供暖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705元,减半收取44352.5元,由被告临泽县XXX供暖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法律适用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七百八十二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注: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逾期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于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在两年内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