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7民初116号
原告:武汉某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某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武汉某某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某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日立案后,原告武汉某某电气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某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25元,减半收取计7762.5元,由原告武汉某某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