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某某电力有限公司、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1023民初6号
原告:山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全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某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公司律师。特别授权。
山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某某电力有限公司、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原告山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55.18元,减半收取计16527.59元,由山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