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7民初4603号
原告:保定***达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保定市鲁岗路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601092721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汉源既济电力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新洲区阳逻经济开发区红岗村特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568384414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保定***达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汉源既济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后,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保定***达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达变压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达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67元,减半收取3233.50元,由原告保定***达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汪 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