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1002民初2652号
原告:武汉汉源既济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阳逻经济开发区红岗村特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思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州市众山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江津东路168号(***)信息大厦B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汉源既济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荆州市众山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5日立案后,原告武汉汉源既济电力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荆州市众山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汉源既济电力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荆州市众山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汉源既济电力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荆州市众山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73元减半收取1036.5元,由原告武汉汉源既济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慧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徐凡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