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内0802民初2087号
原告内蒙古腾程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庆丰西街浩鹏新天地三楼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02MA0MWT6F1P。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内蒙古盛世雪缘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河套大街南兴盛国际一期1415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内蒙古腾程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盛世雪缘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并依法向原告内蒙古腾程广告有限公司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交或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内蒙古腾程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