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526民初11339号
原告:某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恒市。
法定代表人:柳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冠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某电缆有限公司。
住所地:滑县。
法定代表人:王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某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