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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云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豫07民终39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泓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上诉人云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2024)豫0783民初1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甲公司诉讼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某乙公司诉讼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长垣市人民法院(2024)豫0783民初124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224957.00元),改判驳回某乙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案件诉讼费用全部由某乙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认定事实错误。本案件经过一审调查查明:案涉合同系某甲公司与***磋商、合意签订,且在后期履行中也均是与***沟通、交流,包括后来签署《合同作废函声明》也发生在某甲公司与***双方之间。换言之,本案件案涉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除作废等所有事宜均发生在某乙公司与***之间,某甲公司根本未有任何签订、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二、适用法律错误。表见代理实质为“无权代理”。我国司法实践中对表见代理制度的适用一贯是限缩和严格适用的司法理念。认定构成表见代理的法定要件为:1.行为人要存在具有代理权的客观表象;2.相对人必须善意且无过失。上述两点是构成表见代理的充要条件,缺一不可。三、一审法院程序违法。因该案件涉及的案外人“***”是某乙公司真正的“合同相对人”,追加***为本案件的当事人,对厘清案件法律关系,确定法律责任至关重要。 某乙公司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应当予以维持。上诉人是本案的适格主体。某甲公司与***之间的关系,不应当对抗善意的相对人,答辩人打款后一直在跟进定作进度,做到了审慎义务,某甲公司收款后应积极履行合同的义务,因某甲公司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才出具了声明。 一审查明事实:2021年10月至11月期间,某乙公司与***磋商并签订项目名称为31078-1工程的合同,合同编号:A155,合同显示:“甲方:云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联系人:***。乙方: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联系人:***。1.工程概况及合同价款整体建设工程名称:31078-1工程X1房建大门合同价款总计大写(人民币):肆拾捌万元整,(480000元)。2.工程工期及技术质量标准2.1工程工期:2.1.1折叠门供货制作工期10天,安装工期9天。2.1.2供货批次、数量及时间:合同签订预付款到账后,甲方于日内将乙方深化、加工的图纸签字确认后提供给乙方,乙方开始制作。2.1.3乙方于收到甲方定金后10日内完成制作,制作完成后9日内完成全部安装工作。结算及付款方式5.1结算方式及时间:5.1.1预付款: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总价的30%,即大写人民币:壹拾肆万肆仟元整(144000元)的预付款。5.1.2结算尾款:合同总量供应、安装全部完成、并且经工程验收合格,甲方付至乙方供货总金额的95%;留5%质保金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付清。”甲方(盖章)处加盖云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印章。甲方代表处***(签字),日期:2021年10月20日。乙方(盖章)处加盖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乙方代表处***(签字),日期:2021年11月6日。2021年10月9日,***转账给***40000元,转账附言:大门设计费。2021年11月13日,某乙公司转账给某甲公司132000元,摘要:材料款。2022年4月16日某乙公司转账给某甲公司80000元,摘要:材料款。用途:材料款。某丙公司收到《合同作废函声明》一份,内容显示:“我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云南某某商贸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签订的31078项目x1机库大门制作与安装合同,现因市场各种原因,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现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1.某甲公司在2022年5月28日之前一次性将某乙公司付给某甲公司账户上的21.2万元(不含4万设计费)退回到某乙公司账户上,某乙公司收到全部款项后,我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云南某某商贸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A155)立即作废。以后甲乙双方互不相欠。特此声明。某甲公司2022年5月26日。(加盖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印章)”某甲公司庭审陈述***借用某甲公司资质对外承揽工程,某甲公司与***一开始协商有1万元的挂靠费,但是因为是熟人关系,加上***一直在外,所以一直没有签订书面挂靠协议,没有收取管理费。其公司收到云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的该两笔转账后,一部分款项支付给***,一部分款项支付给材料厂家,有管理费和税费,全部按照***的指示支出完毕。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该条规定的表见代理制度不仅要求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形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且要求相对人在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结合本案案情,***以某甲公司名义与某乙公司签订合同,某甲公司收到某乙公司的两笔转账后,一部分款项支付给***,一部分款项支付给材料厂家,有管理费和税费,全部按照***的指示支出完毕,某乙公司两次向某甲公司打款的时间间隔长,某甲公司收到款后并未向某乙公司核实就按照***的指示支出完毕,某乙公司有理由相信***具有代理权限,故***与某乙公司签订合同并向某乙公司出具《合同作废函声明》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因4万元设计费用产生于案涉《合同》签订之前,且4万元设计费用系打入***个人账户,且《合同》内容并不体现该4万元设计费用,《合同作废声明》中承诺退的款项也不包含该4万元,故某甲公司应退还的定制款为21.2万元及逾期利息。对某乙公司主张的超出部分,不予支持。4万元设计费某乙公司可向***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云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退还定制款212000元及逾期利息12957元(以212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8日起按照年利率3.7%的标准计算至2024年1月22日),之后的利息之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3.7%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云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378.9元、保全费1915.93元,由某甲公司承担4450元,某乙公司承担928.9元。 本院二审查明:***以某乙公司签订的合同加盖的某甲公司合同专用章载有某甲公司工行银行账户,某乙公司已支付两笔材料款均转至该账户,某甲公司称某乙公司的转款已经按照***指示转出,预留了2640元作为管理费。某甲公司认为公司并未刻制并备案有合同专用章,案涉合同加盖合同专用章并非公司备案印章。对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无权代理人可以因被代理人事后追认而成为有权代理。司法实践中,有些公司有意刻制两套或多套印章,有的代理人甚至私刻公司印章,订立合同时故意加盖非备案公章或假印章,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时有无代表权或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代理的规则裁判认定,不能完全拘泥于印章真伪。 本案中某乙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与***签订合同时查看***得到某甲公司授权的委托书等相关有权代理的凭证,虽然合同加盖了某甲公司合同专用章,但是系何人在何种情况下加盖不能确定,且某甲公司否认盖印章的真实性,在此情况下,不能认定***系有权代理或构成表见代理。但根据合同签订后履行情况,某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款项共计21.2万元支付至某甲公司账户,某甲公司收款后与***联系并按照***指示将大部分款项支出,按照某甲公司自认其与***系挂靠关系,其收到某甲公司的汇款后就应当知道***以其公司的名义对外与某乙公司开展商业交易,故应当认定某甲公司以上述实际行为对***的以其名义为民事行为的事后追认,至于***在开展商业交易中是否存在冒用公司印章等具体行为,不影响某甲公司同意***挂靠其公司开展对外经营活动行为的概括追认。故应当认定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存在事实上合同关系,其在收到货款后并未履行合同或有效督促挂靠人***履行合同义务,在合同履行不能并事实上解除的情况下,原审判令作为合同主体的某甲公司在收到货款21.2万元范围内承担返还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某甲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某甲公司承担责任后依据挂靠关系可以另行向***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674.78元,由某甲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件: 判后告知书 【裁判生效时间】一审案件超过裁判文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自上诉期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判后答疑的权利】案件承办法官(法官姓名:***联系电话:0373-273****)负责判后答疑工作,在签收裁判文书后,如对裁判事项有异议或疑问,可以向承办法官提出判后答疑,承办法官应当在当事人提出申请后7日内进行答疑并记录答疑事项。 【申请再审的权利】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履行生效裁判告知】本判决(裁定)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裁定)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 【执行管辖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应告知具体的法院名称)。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判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并缴纳案件执行费用。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 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