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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尔勒市力非财务咨询服务中心、阿拉尔市中泰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民初11955号 申请人:陕西莱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自留大都汇528-06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中泰海鸿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开发区)福州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阿拉尔市中泰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拉尔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市银河国际十九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云南科品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锦玺连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库尔勒市力非财务咨询服务中心,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XX城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昱通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上萌,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西莱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中泰海鸿纺织印染有限公司、阿拉尔市中泰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中源建设有限公司、云南科品祥贸易有限公司、新疆锦玺连连商贸有限公司、库尔勒市力非财务咨询服务中心、陕西昱通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莱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莱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莱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中泰海鸿纺织印染有限公司、阿拉尔市中泰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中源建设有限公司、云南科品祥贸易有限公司、新疆锦玺连连商贸有限公司、库尔勒市力非财务咨询服务中心、陕西昱通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562元,法院减半收取328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