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28民初1706号
原告***,男,198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
委托代理人王晶、付桂梅(实习)河南弘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源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柳俊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062675943C。
住所地:长垣市银河国际十九层。
被告***,男,汉族,成年人,住长垣市。
被告王青书,男,汉族,成年人,住长垣县。
被告郭丽朋,男,汉族,成年人,住长垣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源建设有限公司、***、王青书、郭丽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中源建设有限公司、***、王青书、郭丽朋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自愿提出对中源建设有限公司、***、王青书、郭丽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承担。
审判员 李保红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月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