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28民初2065号
原告中源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柳俊民
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
被告***,男,1983年10月11日出生,住山东省东明县。
原告中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6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后续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1%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1日,被告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60000元,并于当日出具欠据。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总以种种理由推脱,甚至后来电话也打不通。根据《合同法》相关法律,原告依法提出诉讼。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受理后,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本案中,原告提供***的住所地经送达原址查无此人,已迁移新址不明确。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源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范国宏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冰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