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民终482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县祥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仵楼镇南元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1MA3EQD336T。
法定代表人:徐小卫,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连春,江苏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腾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产业集聚区工业西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805267581。
法定代表人:吴月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海,河南圣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银河国际十九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062675943C。
法定代表人:柳俊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露,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景卫,河南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睢县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睢县商务中心区湖东路与锦绣大道交叉口北20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2785063537P。
法定代表人:贾发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祖强,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曹县祥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商丘市腾科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源建设有限公司、睢县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2020)豫1422民初5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2020)豫1422民初53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曹县祥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1992.79元,退还上诉人曹县祥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上诉人商丘市腾科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014.26元,退还上诉人商丘市腾科建设有限公司。
审判长 许玉霞
审判员 文志林
审判员 曹燚森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时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