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源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峰与中源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527民初2594号
原告:**(*)峰,男,197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阳市内黄县正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源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源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