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203民初3548号
原告:***,男,195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乐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乐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顺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阜阳市颍东区向阳办事处致富路898号阜阳市农机大市场18#商业楼1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0836738249(1-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顺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