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终167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三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达路71号华亿科技公司科研产业楼B#楼13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邦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北安街道智水路即墨汽车城院内。
法定代表人:许国香,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审被告:青岛森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兴华路30号12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经理。
原审被告:***鑫茂农机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白马湖镇***村东3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山东星月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大辛庄办事处长屯居委会东。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武城县昊鼎通风设备厂,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腾运大街中路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德州众迈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镇腾鸿大街。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安徽三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77号中信大厦1713室。
主要负责人:***。
原审被告:青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月牙河路87号。
法定代表人:**积,职务董事长。
上诉人安徽三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邦瑞科技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青岛森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鑫茂农机配件有限公司、山东星月电机有限公司、武城县昊鼎通风设备厂、德州众迈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安徽三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青岛****投资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3民初37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安徽三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按照法律的规定,本案应当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安徽三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324元,减半收取1162元,由安徽三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蕾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