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3民初4140号
原告:青岛邦瑞科技有限公司,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北安街道智水路即墨汽车城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MA3WCYNEON。
法定代表人:许国香,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淄博弘和商贸有限公司,住淄博高新区中润大道以北113号傅山公寓1号楼1单元27层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0851200519。
法定代表人:肖玉香,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烟台尚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世青路190号大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2MA3CDQY28C。
法定代表人:杨卫亮,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安徽三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中信大厦17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MA3LYHED9Q。
法定代表人:颜久梅,职务执行负责人。
被告:安徽三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合肥市高新区天达路71号华亿科技公司科研产业楼B#楼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6546970G。
法定代表人:张利伟,职务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融创(青岛)置地有限公司,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月牙河路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MA3CJ79C1G。
法定代表人:兰涛,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青岛隆岳置业有限公司,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藏南镇马山千禧谷路1号2栋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6752864659。
法定代表人:高峰,职务经理。
原告青岛邦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森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被告淄博弘和商贸有限公司、被告烟台尚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安徽三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被告安徽三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融创(青岛)置地有限公司、被告青岛隆岳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烟台尚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安徽三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被告安徽三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融创(青岛)置地有限公司、被告青岛隆岳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2565.2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的保单保函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及担保财产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烟台尚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安徽三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被告安徽三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融创(青岛)置地有限公司、被告青岛隆岳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2565.2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于美玲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吕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