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凯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铜仁凯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铭星建设有限公司、向海兰、某某发诉中财产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602执保171号
申请人铜仁凯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申请人贵州铭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
法定代表人:余某。
被申请人***,女,1975年4月22日出生,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
被申请人王某某,男,1954年8月8日出生,住贵州省铜仁市谢桥办事处。
申请人铜仁凯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铭星建设有限公司、***、王某某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因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防止被申请人贵州铭星建设有限公司、***、王某某转移财产,导致判决不能执行,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铭星建设有限公司、***、王某某名下银行账户资金1500000元予以冻结,并提供申请人铜仁凯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2260704852020000020)作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铜仁凯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铭星建设有限公司、***、王某某名下银行账户资金1500000元予以保全,并提供其向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2260704852020000020)作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铭星建设有限公司、***、王某某名下银行账户资金1500000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玉珍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杨正清
书 记 员 王依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