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蓝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四川蓝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123民初1405号 原告:***,女,生于1968年1月24日,住四川省犍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犍为县孝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犍为县孝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蓝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98033432A,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218号2栋16层160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四川英华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蓝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