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93执53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蓝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218号2栋16层1609号。
法定代表人:冯静。
被执行人:**高,男性,汉族,1974年07月27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
本院在执行四川蓝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193民初20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执行四川蓝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执行标的307336.72元,申请执行费4510元。执行中,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高名下位于成都市武侯区××路××号××栋××单元××楼××号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武国用(2011)字第9××9号,监证1459XXX)
查封期限为三年,因上述房屋为轮候查封且设有大额抵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现场调查,并依职权通过网络专项查控系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高采取了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经现场调查、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海平
审判员 方 嘉
审判员 王 景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