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824民初1600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石棉县。
被告:四川蓝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三街218号2栋16层1609号。
法定代表人:冯静。
原告***与被告四川蓝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邓 颖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郑睿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