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蓝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四川蓝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社会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824民初1652号
原告:**,男,196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石棉县。
被告:四川蓝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三街218号2栋16层1609号。
法定代表人:冯静,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石棉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原石棉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住所地:四川省石棉县向东路131号。
法定代表人:赵芹,系该中心主任。
原告**与被告四川蓝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石棉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朝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