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123民初1405号
原告:***,女,生于1968年1月24日,住四川省犍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犍为县孝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犍为县孝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蓝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98033432A,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218号2栋16层160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四川英华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蓝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