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2325执1772号
贞丰建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四川明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明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省贞丰县分公司:
申请执行人贞丰建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明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明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省贞丰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2325民初17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四川明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明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省贞丰县分公司逾期未履行该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贞丰建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第一期货款及资金占用费合计人民币30000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44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四川明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明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省贞丰县分公司于2021年8月主动履行执行案款3000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2021)黔2325执177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1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