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明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贞丰建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四川明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2325执58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贞丰建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贞丰县珉谷街道办打革村。
法定代理人:王倩,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绥利,系贵州中工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四川明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富世镇富州大道中段188号附2号。
法定代表人:陈晓彬,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明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省贞丰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贞丰县龙场镇三街47号。
负责人:胡国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2021)黔2325民初173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贞丰建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明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明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省贞丰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私下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现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书面递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冻结措施。本院认为:该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2021)黔2325民初1733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定舟
审 判 员 梁胜斌
审 判 员 陈家禄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陈本迁
书 记 员 陈 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