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725民初129号
原告:山东鼎诺自动化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309国道以南,创业路以西北街建材城二期8座26号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潍坊潍城昌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英轩街3999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鼎诺自动化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向本院书面表示不缴纳本案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鼎诺自动化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