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方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北瑞麟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瑞麟建设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1127民初1455号
原告:武汉东方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东山办事处东岳村161号(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688846433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部员工。
被告:湖北瑞麟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瑞麟建设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梅县小池镇清江大道3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7714671025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
原告武汉东方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瑞麟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4日受理后,原告武汉东方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别于2023年6月30日、7月11日,申请撤回对***、瑞麟建设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东方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东方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2元,减半收取计476元,由武汉东方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