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冀0324执1313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居民身份证,1303021***********。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抚宁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居民身份证,1303231***********。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冀0324执13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