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秦皇岛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391民初563号
原告:秦皇岛市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系公司员工。
原告秦皇岛市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5日立案。原告秦皇岛市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皇岛市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皇岛市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80元,减半收取计2040元,由原告秦皇岛市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