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三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秦皇岛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秦皇岛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303民初2908号 原告:秦皇岛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告:秦皇岛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秦皇岛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秦皇岛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28日立案,并于当日作出(2024)冀0302民初15532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4年12月6日立案。 原告秦皇岛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付因合同违约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5585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的停工损失1415万元(以评估结论为准);以上合计7000万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诉讼保全保险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山海壹号一期合同,约定,合同价为1.43亿元,被告于合同订立七日内支付合同总价10%预付款,每月按月完成进度的70%支付进度款,竣工验收合格拨至合同总价款的85%,结算后支付至95%。2014年5月1日签订山海壹号二期合同,约定:合同价为1.52亿元,被告于合同订立七日内支付合同总价10%预付款,每月按月完成进度的70%支付进度款,竣工验收合格拨至合同总价款的85%,结算后支付至95%。合同履行一年后,因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合同预付款和进度款,以及存在其他多项违约行为,双方于2015年4月29日签订了第一份补充协议,协议第三条约定,被告应按2014年3月25日和5月1日的两份合同约定相关条款拨付款项,协议第五条“违约”条款约定,如被告不能按合同和补充协议及时付款,原告无力垫款有权停工,被告承担欠款的贷款利息及停工后产生的全部损失。计算标准为:逾期1个月的无利息,逾期2-3个月按原告同期实际贷款利息计算,逾期3个月以上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2016年3月31日双方签订《会议纪要》,约定按月完成工程量70%(10日内)支付进度款,之后,因被告依然逾期付款,双方又订立了补充协议二和补充协议三。但被告一直未按合同及补充协议(含会议纪要)约定拨款,构成违约,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根据补充协议一第五条约定计算,自2014年4月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因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5585万元,由因被告拖欠巨额款项导致原告被迫多次停工,给原告造成停工损失1415万元。故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现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13日立案,案号(2024)冀0302民初6991号,原告请求被告支付2014年3月25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欠款利息5560万元(以鉴定意见为准)。原告某甲公司(反诉被告)与被告某乙公司(反诉原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2021年11月2日作出(2019)冀03民初206号民事判决,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3日作出(2022)冀民终232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19日立案,案号(2022)冀03民初46号。某甲公司在该案中提出的诉讼请求(变更后):其中第六项为请求被告赔偿停工损失4556664元(原审鉴定价)。 本案中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付因合同违约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5585万元,事实与理由为2014年3月25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5585万元。该项诉请与其在(2024)冀0302民初6991号民事案件中所提诉请相同,属于重复起诉,应予驳回。原告第二项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的停工损失1415万元(以评估结论为准),该项诉请与其在(2022)冀03民初46号民事案件中所提诉请相同,属于重复起诉,亦应予驳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秦皇岛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