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海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秦皇岛某某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冀0302民初4622号 原告:***,男,汉族,现住河南省镇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秦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某某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男,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系单位员工。 被告:***,男,汉族,户籍地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 原告***与被告***、秦皇岛某某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在北京项目,跟随水电班组干活所欠工资款23280元及利息(以23280元为本金,自2021年6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至2020年12月期间,原告***就职于北京项目,从事水电工工作,所属施工单位为被告某某公司,水电承包人***。在工作期间,项目部仅发放了两个月工资,截止2020年12月底,尚有23280元人工工资一直拖欠至今未付,2021年6月1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在2021年3月至2021年10月期间,多次与项目部领导沟通,索要工资,一直口头托辞同意,声称需要等建设单位给工程款后进行相应工资补发,后续又借口说已超额付给水电班组***工程款,无法解决***工资。但是水电班组老板也就是被告***称项目部应付工程款未付清,因此拖欠原告工资。经多方协商无果,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 二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均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工程所在地为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管辖。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