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408执68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海外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通泰街街道中山路589号万达广场C区2号楼写字楼32号。
法定代表人:蒋燕妮,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被执行人:马丽丽,女,198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海外旅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丽丽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申请执行人正在与被执行人就还款一事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再恢复执行,并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进行拍卖,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湘0408号民初7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肖 军
审 判 员 曾佑荣
审 判 员 陈彬彬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农 雷
代理书记员 李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