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浙0102民初4015号
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某,上海市汇业(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胡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浙江南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12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于202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25元,由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