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渝0108执11945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某某广告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莫某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魏某某,男,汉族,1987年04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邻水县。
本院在执行重庆某某广告制作有限公司与魏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渝0108民初7507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16924元、违约金615元等,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已经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船舶、房屋、土地等财产状况。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魏某某存款2954.60元,金额与本案执行标的相比明显畸小;查明被执行人魏某某名下无房、无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经本院传票传唤,被执行人未到庭。因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予以拘留,但因未实际控制到被执行人,故未实施拘留。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尚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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