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浙0326民初6936号
原告:xx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胡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浙江南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浙江南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阳xx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
法定代表人: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xx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2)与被告平阳xx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公司2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朱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公司2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100万元及违约金(以本金1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1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至款项付清为止;以本金75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至款项付清为止;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4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至款项付清为止;截至2025年7月16日的违约金为117104.3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诉讼过程中,原告xx公司2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本金15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0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至款项付清为止;以本金75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4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至款项付清为止;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8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至款项付清为止,截至2025年7月16日的违约金为112633.08元。事实与理由:2021年12月13日,原、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被告委托原告承担平阳后续地块户型标准化项目的建筑专业方案设计工作,项目所在地点为温州市平阳县xx围涂区,设计规模为设计类型小高层及高层住宅、分为两种立面风格,设计费暂定为100万元,支付方式为设计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一阶段的设计服务费15%即15万元,典型楼栋方案确认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阶段的设计服务费75%即75万元,后期立控手册成果提交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10%即1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设计义务,然被告至今没有支付任何设计费用。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经济利益和合同信赖利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xx公司未到庭,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对原告诉请的设计费100万元无异议,对违约金的起算时间有异议。原告已开具15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剩余85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仍未开具。根据案涉合同8.2条“每次付款前,设计人应当向发包人提供税率为6%的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任何不利责任,设计人不得因此怠慢本合同的履行”的约定,因原告并未按约开具85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应的85万元设计费逾期付款利息不应该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被告工作人员***已离职,对应两份文件已无法核实具体内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2月13日,被告(甲方,发包人)与原告(乙方,设计人)签订《平阳后续地块户型标准化项目设计服务合同》,约定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平阳后续地块户型标准化项目的建筑方案设计服务,合同暂定含税金额为100万元。合同第5.2条约定,各阶段设计服务费用明细及支付时间,第一阶段设计服务费用金额15万元,占总价比例15%,于设计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第二阶段设计服务费用金额75万元,占总价比例75%,于典型楼栋方案确认后7个工作日内;第三阶段设计服务费用金额10万元,占总价比例10%,于后期立控手册成果提交后5个工作日内……合同第5.4条约定,甲方付款前,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开具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付、不承担违约责任,且乙方应不延迟的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各项义务和责任;若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假、违法、无效或过期的,乙方应按照开票金额30%支付违约金,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合同第12.1条约定,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照约定付款,并且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30个日历天内仍未付款的,则自逾期付款的第31个日历天起,甲方应按合同订立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乙方不得据此拒绝提交任一阶段的成果及后续的任何服务。
合同签订后,原告方与被告工作人员陈某3(微信号:jixx90)通过微信对接设计服务事宜,原告方于2022年1月21日微信发送给陈某3“融创标准户型小高(平立剖)1.21.dwg”“融创标准户型大高(平立剖)1.21.dwg”两份文件,陈某3当日回复“收到”。
2022年3月11日,原告向被告开具票面金额15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截至本案诉讼,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设计费。
另查明,2021年11月22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平阳后续地块户型标准化项目设计服务合同》、微信聊天记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平阳后续地块户型标准化项目设计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于法不悖,应为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切实按约履行。本案中,原告已按约完成设计任务,被告应依约支付设计费。被告对于欠付设计费100万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自逾期付款的第31天起按照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现原告主张根据同期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结合双方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利率应当以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为限。原告主张第一阶段被告应付15万元设计费的违约金自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后的第31天即2022年1月20日起算,被告对该违约金计取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剩余设计费的违约金起算点的计算,原告主张被告方工作人员陈某3于2022年1月21日通过微信查收的“融创标准户型小高(平立剖)1.21.dwg”“融创标准户型大高(平立剖)1.21.dwg”即合同约定的典型楼栋方案、后期立控手册成果等,故第二阶段被告应付75万元设计费的违约金自典型楼栋方案提交后7个工作日后的第31天即2022年3月4日起算,第三阶段被告应付10万元设计费的违约金自后期立控手册成果提交后5个工作日后的第31天即2022年2月28日起算;被告抗辩由于工作人员陈某3已离职,现已无法核对微信聊天记录,对于设计成果提交时间无法明确,且原告没有足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该逾期付款违约金不应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对于提交设计成果的时间已尽到初步举证责任,被告提出异议但未对其主张进行举证,被告的抗辩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经核算,被告应当支付违约金至2025年8月1日共计120016.57元,并应当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25年8月2日起按照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另外,本案中原告的主要合同义务为提供建筑方案设计服务,被告的主要合同义务为支付设计服务费用。虽然合同约定,被告付款前,原告应向被告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原告该开具发票义务仅系从合同义务,与被告支付设计服务费用的主要合同义务不具有对等关系,而且原告已开具部分发票而被告并未付款,故被告以原告尚未开具发票为由不支付剩余结算款项及不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鉴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原告具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从合同义务,根据诚信原则及一次性解决纠纷原则,原告亦应当在被告支付尚欠设计服务费之时按照合同约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xx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平阳xx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xx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100万元及违约金(至2025年8月1日共计120016.57元;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25年8月2日起按照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以3.85%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80元,减半收取7440元,由平阳xx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