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天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黔西南天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广州吉隆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黔23执121号 申请执行人:黔西南天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瑞金北路8号(博兴大厦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7309771983。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天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广州吉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里仁洞村朝阳新区7街17号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837550709。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副总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黔西南天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吉隆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黔西南天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2月7日,以与被执行人广州吉隆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黔23执1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