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91民初644号
原告:淄博荏奥汽轮机有限公司。
被告:***普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武安顶峰热电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荏奥汽轮机有限公司与被告***普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武安顶峰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荏奥汽轮机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荏奥汽轮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25元,减半收取4362.5元,由原告淄博荏奥汽轮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佟 彤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