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91执保1791号
原告:***,男,199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淄**奥汽轮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柳泉路125号先进陶瓷产业创新园B座1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694427462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淄**奥汽轮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淄**奥汽轮机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9968.70元采取保全措施。原告***已提供财产保全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淄**奥汽轮机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9968.7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凡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