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八瓣莲花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青海八瓣莲花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色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333民初79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
被告:青海八瓣莲花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
法定代表人:杨启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延云,青海卫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青海八瓣莲花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08406元及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0年7月2日与青海八瓣莲花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修建康勒乡康勒寺综合办公楼尾期工程。原告于2020年8月22日完工结算,结算时被告欠原告民工工资108406元。被告称于2021年6月30日前付清,在结算时被告项目管理人李晓元承诺15天内回总公司按指定账户打款到账,但至今未支付上述欠款,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遂诉至法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上显示的双方主体为李晓元与***,青海八瓣莲花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并非本案合同相对方,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向被告青海八瓣莲花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主张权利,属于被告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1234元,在本裁定生效后由本院退还其1234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鑫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苏康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的;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