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0202民初1042号
申请人:***,男,汉族,海东市乐都区芦花乡寺院村村民。
被申请人:青海八瓣莲花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湟中区鲁沙尔镇迎宾路。
统一信用代码:916301220591310564。
法定代表人:杨启才,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启财,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海八瓣莲花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长 余存同
审判员 周学俊
审判员 李鸿雁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