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0202民初1043号
原告:***,男,汉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芦花乡寺院村村民。
被告:青海八瓣莲花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鲁沙尔镇迎宾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杨启财,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启财,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寿,男,系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治,男,系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青海八瓣莲花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鸿雁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