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222民初1006号
原告:**1,男,197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湟中县。
原告:**2,男,197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湟中县。
被告:青海八瓣莲花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鲁沙尔镇迎宾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原告**1、**2与被告青海八瓣莲花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1、**2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后,又以双方和解为由自愿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1、**2撤诉。
案件受理费3030元,由**1、**2负担。
审判员 马海燕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李芳
书记员 孔繁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