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15民初2262号
原告:福州许继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地福州市闽侯县南屿镇尧溪路28号生产调度中心51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浣花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福州许继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5日立案。原告福州许继电气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福州许继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