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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衡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北京某某用设备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5民初2037号 原告:河北衡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隆丰大街1号院8号楼2层201室。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嘉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院66号楼1507号。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1963年5月24日出生,该公司经理,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衡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被告北京***用设备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需要进一步确认案件事实,故原告河北衡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申请撤回本次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衡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北衡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郭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