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5民初2037号
原告:河北衡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隆丰大街1号院8号楼2层201室。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嘉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院66号楼1507号。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1963年5月24日出生,该公司经理,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衡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被告北京***用设备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需要进一步确认案件事实,故原告河北衡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申请撤回本次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衡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北衡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郭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