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325执2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梦奇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费县建设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5706074220W)。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5年11月生,汉族,居民,住费县马庄镇卸甲水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梦奇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生效的(2018)鲁1325民初36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有中华牌汽车一辆(车号鲁Q×××××)。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所有中华牌汽车一辆(车号鲁Q×××××)。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公绪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