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325执2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梦奇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费县建设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5706074220W)。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5年11月生,汉族,居民,住费县马庄镇卸甲水村
申请执行人山东梦奇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生效的(2018)鲁1325民初426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清偿货款1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2019年1月25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依规实施了以下执行行为:
2019年1月28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退回后于当年3月10日直接送达,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且拒绝向本院报告财产。
2019年1月25日、当年2月15日、当年3月23日、当年4月15日、当年5月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和车辆登记信息,仅查到部分零星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
2019年1月29日通过查询房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无房、地产登记信息;工商登记查询到被执行人**登记的机构名称:临沂威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2893801,但该单位早已关门歇业。
2019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因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财产,本院已经批准对被执行人司法拘留,但被执行人常年在外、规避执行,无法对其实施拘留。
2019年5月10日网络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9100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标的已执行9100元,余款未履行,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公绪锦